1、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,提供证券投资分析、预则或建议,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。
2、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保证收益、高额回报为诱饵,代客操盘,公开招揽客户,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,从事非法证券活动。
3、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自媒体平台,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,招揽会员或客户。
4、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,利用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,招揽会员或客户,提供证券投资分析、预测或建议服务,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。
5、在门户网站、微博、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,提供证券投资分析、预测或建议服务,收取“咨洵费”、“服务费"等。
6、不法分子谎称是证券公司员工申清添加客户微信、QQ等社交工具,或者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、QQ群,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。
7、通过“荐股软件"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,提供证券投资分析、预测或建议服务,收取“咨询费"、“服务费" 等
8、通过开办“股民学校”,举办投资报告会等形式,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。